第四节 学前教育法规的颁行
一{幼稚园课程标准}的颁行
1932年正式公布{幼稚园课程标准}公布,1936年做了一次修正。
这个课程标准反映了中国学前教育向中国化、科学化的方向发展
{幼稚园课程标准}分幼稚园教育总目标、课程范围、教学方法三方面的内容。
(一)幼稚园教育总目标
总目标强调给儿童快乐,培养良好习惯。
1.增进儿童身心的健康
2.力谋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
3.培养人生基本的有优良习惯(包括身体、行为等各方面的习惯)
4.协助家庭教养儿童,并谋叫停教育的改造
(二)课程范围
音乐、故事和儿童、游戏、社会和常识、工作、静息、餐点。
(三)教育方法
保教方法17条、5个特点。
二、{幼稚园课程}{幼稚园设置办法}的颁行
1929年公布{幼稚园规程,1943年,教育部将{幼稚园规程},改为{幼稚园设置办法}}。
三、{师范学校规程}的颁行
1932年教育颁布{师范教育法},1933年颁布{师范学校规程},规定师范学校得附设幼稚师范科,修业年限三年或二年,招收初中毕业生。
四、幼稚园教员标准的实行
20世纪40年代,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员制定检定标准,即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担任教员。
1946年,教育部向全国各省推荐福建省对小学校长、教职员和幼稚园主任、教员的人员任用方法。